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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就网友关于国务院第744号令《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》中“大学建筑是否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”的提问进行了解答。具体问题及回复如下:
问: 国务院第744号令《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养老机构、儿童福利机构、应急指挥中心、应急避难场所、广播电视等建筑,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。其中学校是否包含大学建筑?大学校园内建筑使用功能众多,其中非教学用建筑是否可以不按重点设防类考虑?目前此条与现行规范《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》不统一,设计应如何执行?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回复: 一、《建筑工程抗震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的“学校”的范围包括大学。一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相关规定,高等学校包括在学校范围内。二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在调整和规定“学校”相关事项时,并未将“大学”或“高等学校”从“学校”中予以排除。三是从实践中看,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均将“大学”或“高等学校”纳入学校范围进行统计管理。四是按照法律的文义解释原则,“学校”的文字意思包括了“大学”或“高等学校”。 二、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》第6.0.8条规定“教育建筑中,幼儿园、小学、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,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”,未对大学相关建筑作出要求,第1.0.3条的条文说明明确“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”,与《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》并无冲突。 三、国务院制定发布的《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》属于行政法规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鉴定、加固、维护等活动时应严格执行。
《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》 《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》是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,降低地震灾害风险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有关法律,制定的条例。2021年7月19日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予以公布,《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 《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》的全面实施,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隔震和减震技术的应用提出了具体要求,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八类建筑应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。减隔震设计已逐步成为结构工程师必备的能力之一。
在减隔震设计时,除了国标的规范标准外,还有各地的地方标准。各地减隔震地标和国标减隔震规范标准存在不少差异。因此在做各地项目时,一定要提前了解各地减隔震地标。
减震设计相关的规范主要有《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》(JGJ297-2013),在《抗规》第十二章也有关于减震设计的内容。同时针对消能减震加固设计有《建筑消能减震加固技术规程》(T/CECS 547—2018),针对消能减震设备有《建筑消能阻尼器》(JG/T 209-2012)(该标准2021年启动了局部修订)。此外,消能减震结构设计时,也需要参考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》(JGJ 3-2010)及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》(JGJ 99-2015)中对于具体结构体系的规定。除了以上提到的规范之外,减隔震结构设计还有一本重要的抗震导则:《基于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抗震技术导则》(以下简称《导则》),《导则》明确了《条例》第十六条“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”具体的设计要求和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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